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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有哪些必考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核心在于“宪法”“行政法”,这两部分占比最高,是备考的重中之重,其次是“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热点内容。“诉讼法”“经济法与社会法”则侧重于基本制度和程序。


第一部分: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也是公务员考试中分值最高、最基础的考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有哪些必考点?-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国家制度

  1.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2.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3. 基本经济制度
    •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部法律、一个中央政府)。
  5. 选举制度
    • 原则: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秘密投票。
    • 直接选举:适用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这是宪法部分最常考的内容,尤其是基本权利

  1.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住宅不受侵犯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 社会经济权利
    • 劳动权休息权
    •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
  7. 监督权
    •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机构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国家主席、决定总理人选、批准省级行区划、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 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大部分职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 职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总理等、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等。
  3. 国务院
    •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4.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
  6. 监察委员会
    • 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 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 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 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二部分: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管理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法律,是公务员考试的第二大核心,尤其与“行政执法”岗位密切相关。

行政主体

  1. 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公安部、财政部)。
  2. 被授权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如公立学校、行业协会),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3. 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行政行为

  1. 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政活动,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 特点:对象不特定、可反复适用。
    • 效力层级: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一次性适用的行政行为。这是考试绝对的重点!
    • 行政许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
      • 设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
    •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惩戒的行为。
      •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 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如强制划拨、强制拆除)。
    • 行政征收与征用
      • 征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征税、征土地)。
      • 征用:使用权的临时转移,事后需返还并给予补偿(如征用房屋用于救灾)。
    • 行政确认:对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证明(如房产登记、婚姻登记)。

行政程序

  1. 基本原则:公开、公正、参与、效率。
  2. 核心制度
    • 听证制度:作出重大、不利行政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 说明理由制度:作出行政决定,应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
    • 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府信息应公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 行政复议
    • 性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 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结果: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
  2. 行政诉讼
    • 性质:“民告官”,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 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核心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第三部分:民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5. 公序良俗原则
  6. 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

  1. 自然人
    •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
    • 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健全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行为一般无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学校、政府机关等。
  3.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民事法律行为

  1. 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如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
  3. 可撤销情形: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代理

  1.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2.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
  3. 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

诉讼时效

  1. 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特殊诉讼时效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
  3. 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超过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部分:刑法

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有哪些必考点?-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构成

  1.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3.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常见罪名(需重点记忆)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故意伤害罪
  • 盗窃罪
  • 诈骗罪

第五部分:诉讼法

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共同制度

  1. 管辖: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案件。
    •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各自审理的案件范围。
    • 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3. 证据
    • 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举证责任
      •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 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三大诉讼法核心区别

项目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目的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解决“罪与非罪”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权利义务争议 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官民”纠纷
诉讼主体 原告:公诉机关(检察院)/自诉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行政机关
核心原则 无罪推定、保障人权、控辩平等 当事人平等、处分原则、调解原则 司法最终裁判、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 高度盖然性(可能性大)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六部分:经济法与社会法

庞杂,考试中通常选取热点和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 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 虚假宣传
    • 侵犯商业秘密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 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出具凭证、保证质量等。
    • “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
  3. 个人所得税法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按月/次预缴。
    • 免征或减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

社会法

  1. 劳动法
    • 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 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 解雇限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社会保险法
    • 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 强制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备考策略与建议

  1. 抓住核心,主攻宪法与行政法:将70%的精力放在这两部分,宪法记“框架”和“权利”,行政法记“行为种类”和“程序”。
  2. 理解为主,记忆为辅:法律常识重在理解概念背后的逻辑,理解“为什么行政诉讼中被告要举证”,比死记硬背“举证责任倒置”更重要。
  3. 关注新法与热点:每年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是考试重点。《民法典》的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等,都是高频考点。
  4. 利用真题,反复演练:通过做历年真题,了解出题风格、高频考点和难度,错题是宝藏,要反复研究。
  5. 构建体系,对比记忆:将相似概念放在一起对比记忆,行政许可vs.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vs. 行政诉讼;故意vs. 过失;民事责任vs. 刑事责任等。
  6. 使用思维导图:将零散的知识点串联成体系化的知识网络,方便记忆和回顾。

祝您备考顺利,成功上岸!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有哪些必考点?-图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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