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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核心考点有哪些?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核心考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主要考察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四大核心部门法,以及公务员法这一与职业高度相关的法律,近年来,对新法的考察也越来越频繁。

宪法(根本大法,地位最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考点主要集中在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上。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核心考点有哪些?-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核心考点 与考察重点 记忆技巧/口诀
国体与政体 - 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体记“人民专政”,政体记“人大制度”。
国家机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律、选举国家主席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大部分权力,如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任免权、发布命令权等。
-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
-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层级记忆法
全国人大 (最高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 (常设)
国家主席 (国家代表)
国务院 (最高行政)
中央军委 (军事领导)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 (地方治理)
公民基本权利 - 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核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
-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核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
- 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
- 文化教育权利
“人身、政治、社会经济”是三大核心权利。
特别注意: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以此为基础。
公民基本义务 -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 依法服兵役。<br- 依法纳税。
“统一、守法、安全、兵役、纳税”,是高频考点。

行政法(与公务员工作最相关)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总称,考点集中在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核心考点 与考察重点 记忆技巧/口诀
行政主体 - 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学校(授予学位证)、行业协会(颁发行业资格证)等。
注意:受委托的组织(如城管队聘请的协管员)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为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法授可委托,法授才是主,委托是帮手”。
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普遍性规则(如《XX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不可诉
-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的行为(如对某人罚款、吊销某公司执照)。可诉
- 行政许可:依申请的、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行为(如营业执照、驾驶证)。
- 行政处罚:依职权的、惩戒性的行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
- 行政强制措施: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如警察传唤嫌疑人、卫生部门查封问题食品)。
- 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强制其履行的行为(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划扣税款)。
区分“处罚”与“强制措施”
处罚是“事后罚”,强制措施是“事中防”。
区分“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
措施是“暂时性”的,执行是“终局性”的。
行政复议 - 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复查该行为的申请。
- 复议机关
- 对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选一)。
- 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复议。
-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行为,向原机关原机关自己(即国务院,实践中多为原机关自己)复议。
-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的孩子谁抱走,上级也可以抱走”。
对省部级行政行为不服,找“国务院或它自己”。
行政诉讼 - 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民告官”。
-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 管辖法院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告官不见官,告决定不告人”。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不是“公务员个人”。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重要性不言而喻。

核心考点 与考察重点 记忆技巧/口诀
民事主体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如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 可撤销情形: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显失公平的。
“无效”是绝对不行,“可撤销”是受害方可以告法院撤销”。
侵权责任 - 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谁错,谁赔)。
- 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 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动物伤人、产品出事,不管你有没有错,都得赔”。
重要制度 -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善意取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以合理价格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该物权行为有效。
“诉讼时效3年,善意取得不返还原物”。

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考点集中在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常见罪名以及刑罚体系。

核心考点 与考察重点 记忆技巧/口诀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主客观体”四要件,缺一不可。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打坏蛋,特殊暴力打死也免责;紧急避险两害相权取其轻”。
常见罪名 - 贪污罪/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盗窃罪/诈骗罪
重点关注与公务员身份相关的罪名。
刑罚体系 -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附加刑,主刑不附加,附加可独立”。

公务员法(职业根本大法)

作为准公务员,必须了解与自己身份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核心考点有哪些?-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核心考点 与考察重点 记忆技巧/口诀
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 - 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
- 纪律(“红线”):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是三大核心纪律。
职务任免与升降 - 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考察的办法进行。
- 职务任免: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 职务升降:在规定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逢进必考,逢升必考(考察)”。
奖励与惩戒 - 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种类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 惩戒(处分):对违纪的公务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奖励从轻到重,处分从警告到开除”。
申诉与控告 - 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如处分、降职、考核定为不称职等)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 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对‘事’申诉,对‘人’控告”。

备考策略与建议

  1. 抓大放小,突出重点:将80%的精力投入到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这四大块,它们是历年考试的分值大户。
  2. 理解记忆,而非死记硬背:法律条文逻辑性强,理解其背后的法理和立法精神,记忆会更牢固,理解了“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预防”,就能和“行政强制执行”区分开。
  3. 关注新法与热点:每年都会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以及当年的法治热点事件(如“昆山反杀案”推动正当防卫认定),这些都是命题的热点。
  4. 刷题巩固,总结错题:通过做题来检验学习效果,特别是历年真题,建立错题本,分析错误原因,是提分的关键。
  5. 利用口诀和联想:将枯燥的法条转化为朗朗上口的口诀或有趣的联想,能大大提高记忆效率,本汇总中的口诀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祝您备考顺利,成功上岸!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核心考点有哪些?-图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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