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编:总则(生活中的“根本大法”)
- 平等原则: 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 自愿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各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合理分配利益和负担。
- 诚信原则: 这是“帝王条款”,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得滥用权利和规避法律义务。
-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 胎儿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买文具、零食),其他活动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法定代理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委托代理: 可以通过委托书等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如卖房、诉讼)。
- 表见代理: 如果某人没有代理权,但你有理由相信他有(如他拿着盖有你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那么他的行为对你依然有效。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等,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 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 自愿救助: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好人法”)。
第二编:物权(你的财产你做主)
- 物权定义: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走廊、外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善意取得: 出让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财产已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悬赏广告: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 担保物权: 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编:合同(交易的规则)
- 合同定义: 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租房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定金: 是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 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 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加工、定作、修理等)。
-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
-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协商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做人的尊严)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
-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个人信息保护: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 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婚姻家庭受保护: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离婚后子女抚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收养: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编:继承(财富的传承)
- 继承开始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遗产范围: 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财产权利,不包括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养老金、抚恤金)。
- 继承方式: 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人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遗嘱继承: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遗嘱形式: 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 遗嘱的效力: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 必留份: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遗赠扶养协议: 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第六编:侵权责任(损害的赔偿)
-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规定行为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 **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人身损害赔偿: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高空抛物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编:附则(其他重要规定)
-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 provider 返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篡改、丢失。
- 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紧急救助中的免责: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好意同乘: 好意搭乘中,因无偿搭乘乘客的过错造成乘客损害的,搭乘人可以请求驾驶人赔偿;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搭乘人利益的除外。
-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第八编:常见生活场景应用
- 买房: 签订购房合同后,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 租房: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网购: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民法典》确立了电子合同等规则)。
- 快递丢失: 快递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快递服务提供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收件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 借钱: 借条是重要的债权凭证,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等关键信息。
- 结婚: 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
- 离婚: 协议离婚有30天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则需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被邻居噪音困扰: 可以依据相邻关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被诽谤: 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立遗嘱: 可以通过打印、录像等多种方式立遗嘱,但必须保证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
温馨提示: 以上100条为《民法典》常识性解读,旨在帮助大家了解基本法律原则,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